中国证券违法犯罪的实证研究

点击数:984 | 发布时间:2025-03-03 | 来源:www.vylza.com

    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内幕买卖、操纵市场的常见性已得到大伙的认可,然而通过样本剖析的结果是:市场操纵和内幕买卖在证券违法犯罪中的比重分别只有5.5%和2.6%,排名分列第6位和第8位,显然与现实存在差异。这也证明现阶段监管部门还没找到有效治理市场操纵、内幕买卖行为的办法,对此需要更多的研究与探索。


    证券违法犯罪总是能在短期内给违法犯罪主体带来巨额回报,正因这样,不少市场主体明知存在很大的风险,仍然通过各种方法推行犯罪行为获得暴利。因为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会紧急妨碍证券市场的有序进步,因而无论是在成熟的证券市场还是在新兴进步的证券市场,证券违法犯罪都是证券监管部门致力打击的对象。虽然各国不断健全有关的法律规范,监管部门努力提升我们的监管水平,但任何证券市场都没完全杜绝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对内幕买卖的监管还被觉得是一场到今天“没获得胜利”的战争。在中国,《证券法》和《刑法》都对证券违法犯罪作了比较全方位的界定,相应地也给出了处罚手段,以中国证监会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也在不断地健全。然而中国证券市场打造到今天才十多个年头,相应的法律规范和监管体系还没达到完备的水平,而且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存在非常大的隐蔽性,因此,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中国证券市场非常容易见到。从证监会公布的处罚通知的次数来看,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违法犯罪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特别在1997年后增长的速度飞快。

    数据来源:依据中国证监会通知整理

    证券监管部门、证券市场操作人士和学术理论界都意识到证券违法犯罪问题的紧急性,因此关于证券违法犯罪的研究成就也不少,这类成就为大家认识知道证券违法犯罪提供了基础:杨志华通过对证券违法犯罪种类的分析,对相应的犯罪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了适当的界定;刘宪权从风险证券管理规范的角度研究了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剖析了中国证券市场证券违法犯罪的特征及其产生的根源,指出证券违法犯罪是构成证券市场风险的要紧原因;李越通过各国资本市场规范和秩序的比较剖析,指出了中国资本市场秩序混乱、证券违法犯罪风靡的规范原因;赵锡军运用公共利益论、俘虏论、监管经济学对证券违法犯罪进行了剖析,论述了证券监管的必要性,提出了监管的原则和目的;潘英丽指出证券违法犯罪对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会产生很大的害处,如减少资源的配置效率,损害投资者利益,加强贫富差距,破坏社会稳定等;熊鹰通过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所使用的不同手法的剖析,将市场“庄家”分为长庄、短庄、凶庄、善庄、恶庄等,指出不一样的市场操纵者在证券市场中各自的特点;王菲萍通过各国规范比较,对内幕交易平台致使的投资者的损失怎么样补偿进行了探索;王铁军通过对“庄家”行为产生的历史与现实缘由剖析,提出对证券市场规范进行革命性的改革才是“治庄之本”。这类研究对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建设都起到了积极有哪些用途,同时为中国证券监督部门的决策提供了依据,也是本文研究的基础。

    实证剖析

    本文对中国证监会已处罚的证券违法案件运用统计分组的剖析办法,期望通过数据特点来探索证券违法犯罪中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证券违法犯罪主体的分布状况;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所倚赖的载体分布状况;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分布;不一样的违法犯罪主体依托的载体是不是存在不同特点等等一系列问题。这类问题的剖析探讨将使大家对中国证券市场中证券违法犯罪的特点、内在结构有更深刻的认识。期望本文的结论能为证券监管部门找到监管的重点和突破口提供一些建议。

    文章中的样本源自1994年1月到2000年12月证监会披露的对证券违法犯罪的226个处罚通知。因为在证监会的一个处罚通知中可能包括了多个违法犯罪行为,比如2000年证监罚字2号文中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广州天河证券买卖营业部的违规行为有: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和挪用顾客保证金。在进行统计时,大家是以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次数为标准而统计报告的处罚个数,那样在上面的例子中大家统计的次数为2,因此本文的样本个数是346而不是226。应该说大家选择的样本包含了证监会已查处的所有案件,没有抽样问题,因而没有抽样误差。本文的结论也是基于这346个样本,因为在不一样的时期证监会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不同,可能导致不同时期的样本之间缺少比较的依据,这会干扰到剖析结果的靠谱性。科学的做法应该将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差异这一原因消除,然而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的差异没办法考证,即便可以考证也没办法将它们量化,在没更好的处置办法时,大家假定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是一样的。不能否认,对各类证券违法犯罪监管的难易程度不同,证监会监管的结果——处罚通知也会与证券市场中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实质状况不同,这也会干扰剖析结果的科学性。就这一问题本文在后面会进一步讨论。

    1、对证券违法犯罪的简单分组剖析
    1.从证券违法犯罪的方法剖析
    假如大家将这346个违法犯罪行为按其犯罪方法归类,就会发现它们有肯定的同质性,主要的犯罪方法有透支挪用、法人投资者以个人名义炒股、中介机构出具不真实证明、披露不真实财务报表、“三类”企业违规炒股、市场操纵、欺诈发行、内幕买卖、不真实消息等。其中最容易见到的是资金透支挪移的违法案件,包含券商向投资者透支,券商挪用投资者的保证金,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占32.9%;第二位的是法人投资者以个人投资者的名义开户炒股,而且券商以个人账户进行自营业务为主,占19.1%;第三位是中介机构提供的不真实证明,包含注册会计师出具不真实审计结果报告,律师出具虚假的法律建议书,资产评估师出具不真实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占10.7%;与中介机构提供的不真实证明有关的披露不真实财务报告所占比重也较大,为8.4%,排在第四位。以上四类案件发生的比重较大,都超越了10%或接近10%,应该是证券违法犯罪监管的重点。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占的比重都较小,是不是加强监管力度要依监管部门的投入而定。


    数据来源:依据中国证监会通知整理
    逐年考察各类证券违法犯罪方法所占比重的前三位,可以看出在1997年以前证券违法犯罪中欺诈发行所占的比重较大,这与当时证券市场发行中“规模控制,限报家数”的政策有关。当时对企业而言要紧的是能得到发行指标,假如达不到上市的规范,只能通过各种不真实方法完成上市,出现多起欺诈发行案也不足为怪。而1997年证监会大力清查进入股市的违规资金,结果使得三类企业违规炒股的发案比重上升到第二位。1998年将来证券违法犯罪所占的比重的前三位与通过总体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
    表1:1994—2000年各类证券违法犯罪所占比重的前三位大全
    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
    第1位欺诈发行(66.7%)欺诈发行(100%)透支挪用(35.7%)透支挪用(27.3%)透支挪移(23.8%)透支挪移透支挪移
    第2位内幕买卖(16.7%)——不真实证明(28.5%)违规炒股(22.7%)个人帐户炒股个人帐户炒股个人帐户炒股
    第3位透支挪用(16.7%)——欺诈发行(14.3%)市场操纵(22.7%)不真实证明不真实证明不真实证明
    数据来源:依据中国证监会通知整理

    2.从证券违法犯罪的主体剖析
    无论是何种违法犯罪总存在当事人,而当事人包含主体和客体,客体就是违法犯罪的受害者,在证券违法犯罪中总是是投资者;主体就是推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在证券违法犯罪中可以是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证券营运管理机构和投资者四类。证券发行人推行的违法犯罪包含欺诈发行、披露不真实财务报表等;中介机构推行的违法犯罪有中介机构出具不真实证明、中介机构泄露内幕消息等;证券营运管理机构推行的违法犯罪包含向顾客透支、挪用顾客保证金、用个人账户进行自营、销毁买卖记录、诱骗投资者交易证券等;投资者推行的违法犯罪有借助内幕买卖、操纵证券价格等。按违法犯罪的主体进行分类,样本的分布状况见图3。

    从上面的分布情况可以明显看出,在证券违法犯罪中最容易见到的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营运管理机构,在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中比重为61.3%,超越了半数;第二是证券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比重为17 .6%;第三位是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比重为13.6%;而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占比重非常小,仅为7 .5%。这四个违法犯罪主体在当年所有些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重随时间推移的变化趋势见图4。

    数据来源:依据中国证监会通知整理

    从图中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出,证券经营机构违法犯罪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而发行人违法犯罪的比重在逐年降低。通过以上的剖析可以看出,证券营运管理机构不只在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重大,而且比重还有上升的趋势,可见证券营运管理机构应该成为证券监管中的重中之中。
    3.从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市场环节剖析
    证券发行和证券买卖是证券市场的两个主要环节,而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无非是发生在这两个环节中的一个,从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这两个环节的分布及其随时间变化的趋势来看,证券买卖市场的违法犯罪不只所占比率很大,而且伴随时间的变化该项比率还有上升的趋势,而证券发行市场违法犯罪除去在证券市场进步初期所占的比重较大外,其后年份该项比重一直都不大。可见对证券监督部门而言,现阶段对证券买卖市场的监管比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更为紧迫。

    数据来源:依据中国证监会通知整理

    4.从证券违法犯罪的载体剖析
    在证券市场上,违法犯罪行为的推行需要倚赖肯定的载体,证券市场中的两个基本要点——资金和信息就是证券违法犯罪的主要载体。证券违法犯罪主体总是拥有资金、信息优势,他们通过滥用这类资源优势来推行违法犯罪行为,如内幕买卖、欺诈发行、披露不真实财务报表、传播不真实信息、中介机构提供不真实证明文件、更改买卖记录等都是通过信息的滥用或信息操纵的方法来推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场操纵、透资买卖、挪用顾客保证金、违规资金进入股市等都是借助资金实力或直接盗用证券买卖资金的证券犯罪行为。这两类犯罪的总体分布状况从图6可以看出:以资金为载体的违法犯罪的比重为45.4%,以信息为载体的违法犯罪比重为34.1%,但两者的差异不算太大,可见在证券市场上虽然资金要点要紧,但信息要点同样要紧,对市场的监管两者都不可以忽略。

    数据来源:依据中国证监会通知整理
    2、对证券违法犯罪的复合分组剖析
    注意观察前面对证券违法犯罪的剖析,会发现证券违法犯罪在买卖环节、主体证券经营机构、载体资金优势三者的比重都有增长的趋势,而且买卖市场比重的变化趋势与证券经营机构比重的变化趋势很相似。为了考察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倚赖的载体之间是不是存在有关关系,下面将证券违法犯罪进行复合分组剖析,每次从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倚赖的载体这三个标志中选出两个进行剖析。
    1. 按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两个标志进行复合分组剖析
    表2: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和违法犯罪的主体分布状况
    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投资者小计
    买卖市场36196741280
    发行市场251619666
    合计612122647346
    数据来源:依据中国证监会通知整理
    从表2可以看出,在买卖市场中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所占比重为70.0%,第二是投资者和发行人;而在发行市场中主要的违法犯罪主体是发行人,所占比重为37.9%,第二是中介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从违法犯罪主体来看,证券经营机构92.5%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发生在买卖市场;投资者87.3%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发生在买卖市场;发行人在两个市场环节比重相当,发行市场为41.0%,买卖市场为59.0%;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则有73.1%发生在发行市场。通过以上剖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买卖市场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同时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犯罪也主要集中在买卖市场中;发行市场中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发行人,但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集中在发行市场,而是在买卖、发行两个市场相当;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买卖市场;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发行市场。

    2.按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倚赖的载体进行复合分组剖析
    从表3可以看出,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证券发行市场中86.3%以信息为载体,在买卖市场中52.9%以资金为载体;依赖信息优势的违法犯罪行为94.3%都发生买卖市场,而依赖信息优势的犯罪行为在两个市场中分布比较均衡。

    3.按证券违法犯罪主体、倚赖的载体进行复合分组剖析
    从表4大家可以看出,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86.9%依托信息优势推行;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部是依托信息优势推行;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54.7%靠资金优势推行,只有11.8%以信息为载体;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70.2%以资金优势推行。在靠信息优势违法犯罪的主体中发行人占44.9%,中介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依次是21.2%、20.0%、11.9%;靠资金优势的违法犯罪案件中,以证券经营机构为主体的比重最大,为73.8%,投资者所占比重为21.0%,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几乎为0。

    什么时间考虑和建议
    通过以上剖析,大家觉得在证券监管时可以采纳以下几个原则:在监管时应该主要加大对资金透支挪移、以个人投资者的名义开户炒股、中介机构提供的不真实证明、披露不真实财务报告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对市场主体监管时,证券经营机构是重中之中,其后依次是发行人、投资者和中介机构;在对买卖市场的监管力度应该大于对发行市场的监管力度,发行市场的监督可以由券商、中介机构来达成,然后证监会再对券商、中介机构进行监管;在监管时需要要资金与信息并举。在对买卖市场监管时,监管的主体主如果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监管时要监控资金的运作是不是规范,同时应该注意发行人、中介机构所提供信息的水平;在对发行市场监管时,监管的主体主如果发行人、中介机构,应该重点提升信息的水平。

    在本文的开始就提到,对不一样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难易程度不同会致使剖析结果与现实状况不同,比如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内幕买卖、操纵市场的常见性已得到大伙的认可,然而通过样本的剖析的结果是:市场操纵和内幕买卖在证券违法犯罪中的比重分别只有5.5%和2.6%,排名分列第6位和第8位,显然与现实存在差异,这也证明现阶段监管部门还没找到有效治理市场操纵、内幕买卖行为的办法,对此需要更多的研究与探索。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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